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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要求,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信息公开目的: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微杜渐;增强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透明度,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注重针对性,凡事关红十字会形象、干部、职工、会员、志愿者、捐赠人和最易受损人群的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都要实行公开;坚持真实性,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和时机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及时准确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强调操作性,注重从实际出发,以服务群众为目的,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市红十字会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为组长,各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要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职责范围,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和内部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及时公开、长期公开);

  2.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3.重要行政会议信息和日常“三救”“三献”工作动态(及时公开);

  4.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预算和决算(按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时间每年或下一年度公开);

  5.市红十字会本级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情况(按要求下一年度内及时公开)。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红十字会党务、政务信息。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发布方式,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

  1.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单位公开栏、公示栏等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有关重大事项,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应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依申请向单位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开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制度。将各部室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部室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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